隐私政策
隐私政策
版本号:2026-06.1
生效日期:2026年06月18日
更新日期:2026年06月18日
备案号:ICP备案号【占位】 /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号【占位】
引言
【运营主体公司全称占位】(以下简称"我们")是 【App 名称占位】(以下简称"本应用"或"本产品")的运营者。本应用是一款面向熟人之间的私密相册与照片、视频分享及站内信应用,提供 iOS 与 Android 客户端。本产品不提供公开信息流(Feed)、不提供陌生人社交、不提供直播、不涉及支付功能;您上传的内容仅在您指定的相册成员(熟人)范围内分享。
我们深知个人信息对您的重要性,并会尽全力保护您的个人信息安全。我们致力于维持您对我们的信任,恪守以下原则保护您的个人信息:权责一致原则、目的明确原则、选择同意原则、最少够用原则、确保安全原则、主体参与原则、公开透明原则等。同时,我们承诺,将按业界成熟的安全标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来保护您的个人信息。
请您在使用本产品前,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本《隐私政策》(以下简称"本政策"),特别是以加粗形式标识的条款。当您勾选同意本政策并开始使用本产品时,即表示您已充分理解并同意本政策的全部内容。 对于本政策中涉及的敏感个人信息处理,我们将另行向您征求单独同意。
我们在使用您的个人信息前,已制定并通过本政策集中、公开地展示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内容力求明确具体、清晰易懂。(依据《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七条)
如您对本政策有任何疑问、意见或建议,可通过本政策第十二章"如何联系我们"所列方式与我们联系。
第一章 适用范围与定义
1.1 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我们以网站、移动应用程序(App)及随技术发展出现的新形态向您提供的各项产品和服务。
本政策不适用于通过本产品接入的第三方所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第三方向您提供的服务。第三方对您个人信息的处理,适用其自行向您说明的隐私政策(详见第四章第三方 SDK 清单)。
1.2 定义
- 个人信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条)
- 敏感个人信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如人脸)、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含地理位置)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八条;GB/T 45574-2025《数据安全技术 敏感个人信息处理安全要求》;CAC《个人信息保护政策法规问答(2026年1月)》)
- 个人信息处理者: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自主决定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的组织、个人。本政策中即指我们。
- 去标识化 / 匿名化:指通过技术处理,使个人信息在不借助额外信息的情况下无法识别(去标识化)或无法识别且不能复原(匿名化)特定自然人的过程。
- 删除:指在实现日常业务功能所涉及的系统中去除个人信息的行为,使其保持不可被检索、访问的状态。
第二章 我们如何收集和使用您的个人信息
我们仅会出于本政策所述目的,遵循合法、正当、必要、诚信原则及最小必要原则,收集和使用您的个人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条、第六条)
重要提示: 根据《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我们不会因为您拒绝提供非必要个人信息,而拒绝您使用本产品的基本功能。 即时通信类应用的"必要个人信息"仅包括:注册用户移动电话号码;账号信息(账号、密码);联系人列表。(依据《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第五条、第十二条)
以下按业务场景说明我们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种类,以及拒绝提供时的影响。
2.1 账号注册与登录(必要功能)
场景说明: 为创建并管理您的账号、向您提供服务,您需要注册并登录。
| 登录方式 | 我们收集的信息 | 目的 | 是否必要 | 拒绝的影响 |
|---|---|---|---|---|
| 手机号验证码登录 | 手机号、短信验证码 | 创建/验证账号、登录 | 必要(任选一种登录方式即可) | 无法使用该登录方式 |
| 邮箱验证码登录 | 邮箱地址、邮件验证码 | 创建/验证账号、登录 | 必要(任选一种登录方式即可) | 无法使用该登录方式 |
| 密码登录 | 账号(手机号/邮箱)、密码 | 登录 | 必要(任选一种登录方式即可) | 无法使用密码登录 |
| 第三方账号登录(OAuth) | 第三方平台返回的 openid/唯一标识、昵称、头像 | 通过 Google / Apple / 微信 / GitHub 账号快捷登录 | 可选 | 无法使用第三方快捷登录 |
说明: 您的密码经加盐哈希(salt + hash)后存储,我们不存储明文密码。
说明: 本产品未开展实名核验,注册登录无需提供身份证件等实名信息。
2.2 完善与展示个人资料(可选)
场景说明: 为便于熟人识别您并提升使用体验,您可以自愿填写或修改个人资料。
| 收集的信息 | 来源 | 目的 | 是否必要 | 拒绝的影响 |
|---|---|---|---|---|
| 昵称、个性签名、头像、性别、所在地区/位置(由您手动填写) | 您主动填写 | 在相册成员间展示、个性化资料 | 可选 | 不影响基本功能,相应资料项不展示 |
注意: 此处的"位置/所在地区"为您手动填写的文本资料,而非通过定位获取的精确地理位置。我们不会调用系统定位权限主动采集您的实时地理位置。
2.3 上传、存储与分享照片、视频(核心功能)
场景说明: 这是本产品的核心功能。您可以上传照片、视频到您创建或加入的相册,并在相册成员(熟人)间分享。
| 收集的信息 | 目的 | 是否必要 | 拒绝的影响 |
|---|---|---|---|
| 您上传的照片、视频文件 | 存储与在相册成员间分享 | 使用该功能时必要 | 无法上传/分享照片视频 |
| 照片、视频中可能包含的内容,可能含人脸(生物识别信息) | 存储、缩略图生成、内容展示 | 使用该功能时必要 | 见下方敏感个人信息说明 |
| 照片、视频文件元数据(EXIF),可能含拍摄时间、GPS 地理位置等 | 存储、可能用于排序/展示 | 使用该功能时必要 | 见下方敏感个人信息说明 |
敏感个人信息提示(重要,加粗): 您上传的照片、视频可能包含人脸等生物识别信息,其文件元数据(EXIF)可能包含拍摄时间及 GPS 地理位置(行踪轨迹)信息。上述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我们将就此向您征求单独同意(详见第三章)。
我们不会对您上传的照片进行人脸识别、人脸聚类、人脸比对等生物特征提取处理。若未来确需开展此类人脸识别处理,我们将先行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并予以记录,并另行取得您的单独同意。(依据 CAC《个人信息保护政策法规问答(2026年1月)》:"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前应当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并对处理情况进行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2.4 相册成员与社交关系(核心功能)
| 收集的信息 | 目的 | 是否必要 | 拒绝的影响 |
|---|---|---|---|
| 相册成员关系(您创建/加入的相册、成员名单、邀请关系) | 实现熟人范围内的内容分享与权限控制 | 使用该功能时必要 | 无法使用相册分享功能 |
2.5 站内信(即时通信功能)
| 收集的信息 | 目的 | 是否必要 | 拒绝的影响 |
|---|---|---|---|
| 站内信内容、收发双方账号、收发时间 | 在相册成员/熟人间收发消息 | 使用该功能时必要 | 无法使用站内信功能 |
2.6 消息推送(可选)
场景说明: 在您同意的前提下,我们通过第三方推送平台向您的设备推送通知(如新消息、新内容提醒)。
| 收集的信息 | 目的 | 是否必要 | 拒绝的影响 |
|---|---|---|---|
| 推送标识(由推送平台基于您的账号/别名生成)、设备类型 | 向您的设备投递通知 | 可选 | 无法接收推送通知,不影响其他功能 |
说明: 我们通过阿里云 EMAS、极光等以账号/别名为单位的聚合推送平台进行推送,不直接对接 FCM/APNs 等原生推送通道,也不单独建立设备令牌(device token)数据库。您可在系统设置中关闭通知权限。
2.7 安全保障、登录态维护与同意记录(必要功能)
为保障账号与数据安全、维护登录状态、防范欺诈与滥用,并依法留存合规记录,我们会收集以下信息:
| 收集的信息 | 目的 | 是否必要 |
|---|---|---|
| 设备标识、IP 地址、IP 归属地区、User-Agent(浏览器/客户端标识)、操作时间 | 安全风控、异常登录检测、登录态/会话管理、推送投递 | 必要 |
| 同意记录:您同意的协议版本、同意时间、同意时的 IP、设备信息 | 依法留存同意凭证,证明告知-同意合法性 | 必要 |
说明: 上述信息为保障产品安全运行与履行法定记录义务所必需。我们留存同意记录,以证明已就处理活动取得您的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2.8 征得同意的例外
根据法律法规,在以下情形中,我们处理您的个人信息无需另行取得您的同意:为订立、履行您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为履行法定职责或法定义务所必需;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在合理范围内处理您自行公开或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敏感个人信息的单独同意
我们处理您的敏感个人信息,仅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进行,且会取得您的单独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九条 单独同意;第二十八条;《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本产品可能处理的敏感个人信息及目的如下:
| 敏感个人信息类型 | 来源 / 场景 | 处理目的 | 必要性说明 |
|---|---|---|---|
| 人脸等生物识别信息 | 您上传的照片、视频中可能包含的人脸 | 在您指定的相册成员范围内存储与展示该内容 | 仅作为图像内容存储展示,不进行生物特征识别/提取 |
| 地理位置 / 行踪轨迹 | 您上传的照片、视频文件元数据(EXIF)中可能包含的 GPS 位置、拍摄时间 | 随原始文件一并存储,可能用于内容排序/展示 | 为完整保存您上传的原始文件所附带 |
单独同意提示(加粗): 在您首次上传可能包含上述敏感个人信息的照片或视频前,我们将以弹窗、勾选框等显著方式,单独向您说明并征求您对处理上述人脸、地理位置等敏感个人信息的同意。您有权拒绝。 您拒绝的,可能影响相关照片、视频的上传或完整展示,但不影响本产品其他基本功能。
关于人脸识别(加粗): 如前所述,我们当前不对您的图像进行人脸识别处理。若未来开展人脸识别,我们将先行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并记录处理情况,并再次取得您的单独同意。(依据 CAC《个人信息保护政策法规问答(2026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
我们不会在您明确拒绝后,频繁向您征求同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种类发生变更的,我们将重新取得您的同意。(依据《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我们如何共享、转让、公开披露您的个人信息
4.1 共享
我们不会与任何公司、组织和个人共享您的个人信息,但以下情形除外:
- 取得您的明确同意或单独同意后的共享;
- 基于法定情形:依据法律法规、诉讼争议解决、行政或司法机关要求的共享;
- 与授权合作伙伴(第三方 SDK / 服务商)的共享:为实现本政策所述功能,我们可能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合作伙伴提供技术服务。我们仅会出于合法、正当、必要、特定、明确的目的共享您的个人信息,且仅共享提供服务所必要的信息。
我们与第三方共享或委托其处理个人信息时,会与其签订严格的数据处理协议,约定其安全保护义务,并对委托处理活动进行记录、留存不少于三年。(依据《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一条)
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的情况,我们以下方清单形式列明。(依据《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应以清单形式列明)
4.2 第三方 SDK / 服务商清单
| 名称 | 提供方 | 处理目的 | 收集 / 处理的个人信息 | 隐私政策链接 |
|---|---|---|---|---|
| 阿里云短信服务 | 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 | 发送登录/验证短信 | 手机号 | https://terms.aliyun.com/legal-agreement/terms/suit_bu1_ali_cloud/suit_bu1_ali_cloud202107091605_49213.html |
| 阿里云对象存储 OSS | 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 | 存储照片、视频等文件 | 上传的照片、视频文件及其元数据 | https://terms.alicdn.com/legal-agreement/terms/privacy_policy_full/20240202100310511/20240202100310511.html |
| 阿里云 EMAS 推送 | 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 | 投递消息推送通知 | 推送标识、设备类型 | https://terms.aliyun.com/legal-agreement/terms/suit_bu1_ali_cloud/suit_bu1_ali_cloud202112071754_83380.html |
| 极光推送(JPush) | 深圳市和讯华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极光) | 投递消息推送通知 | 推送标识、设备类型 | https://www.jiguang.cn/license/privacy |
| Google 登录(OAuth) | Google LLC | 第三方账号快捷登录 | 第三方 openid、昵称、头像 | https://policies.google.com/privacy |
| Apple 登录(Sign in with Apple) | Apple Inc. | 第三方账号快捷登录 | 第三方 openid、昵称、头像 | https://www.apple.com/legal/privacy/ |
| 微信登录(OAuth) |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 第三方账号快捷登录 | 第三方 openid、昵称、头像 | https://weixin.qq.com/cgi-bin/readtemplate?lang=zh_CN&t=weixin_agreement&s=privacy |
| GitHub 登录(OAuth) | GitHub, Inc. | 第三方账号快捷登录 | 第三方 openid、昵称、头像 | https://docs.github.com/en/site-policy/privacy-policies/github-general-privacy-statement |
| 内容安全审核服务(如适用) | 【占位:服务商名称】 | 对上传内容进行违法违规审核 | 照片、视频内容 | 【占位:服务商隐私政策 URL】 |
上表为当前接入的第三方服务清单。如有变更,我们将及时更新本清单并通过本政策公示。
4.3 转让
我们不会将您的个人信息转让给任何公司、组织和个人,但以下情形除外:
- 取得您的明确同意后的转让;
- 在涉及合并、收购、资产转让或类似交易时,如涉及个人信息转让,我们会要求新的持有方继续受本政策约束,否则将要求其重新向您征求授权同意。
4.4 公开披露
我们不会公开披露您的个人信息,除非取得您的明确同意,或基于法律法规、强制性行政或司法要求。本产品没有公开信息流,您上传的内容不会被公开展示给相册成员以外的任何人。
第五章 我们如何存储您的个人信息
5.1 存储地域
我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本产品。您的个人信息存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后端服务部署于阿里云华东·杭州地域)。我们不涉及个人信息的跨境提供。如未来确需向境外提供,我们将另行依法履行告知、取得单独同意及安全评估/认证等手续。
5.2 存储期限
我们仅在为实现本政策所述目的所必需的期限内保留您的个人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账号资料类信息:在您使用本产品期间持续保留;您注销账号后,我们将在宽限期届满后删除或匿名化处理(详见第 5.3 与第 7.9 节)。
- 照片、视频及相册/站内信内容:在您使用期间保留;您删除内容或注销账号后,按删除流程处理。
- 同意记录、向第三方提供/委托处理记录:为履行法定记录义务,自相关处理活动发生之日起至少保存三年。(依据《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 安全日志(IP、设备、操作时间等):在满足安全防护与法律法规要求的最短必要期限内保留。
对于无法避免采集到的非必要个人信息,或未取得同意的个人信息,我们将予以删除或匿名化处理。(依据《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5.3 存储期限届满 / 停止运营
当超出上述保存期限,或我们停止运营本产品时,我们将停止收集您的个人信息,并以推送通知、公告等形式告知您,对所持有的个人信息进行删除或匿名化处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我们如何保护您的个人信息
6.1 安全措施
我们已采取符合业界标准、合理可行的安全防护措施保护您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 加密:对敏感信息(如密码)进行加盐哈希存储,对数据传输采用 HTTPS/TLS 加密;
- 访问控制:建立最小权限的访问控制机制,仅授权人员可在必要范围内访问个人信息,并对访问行为进行记录与审计;
- 备份与容灾:对数据进行备份,防止意外丢失;
- 安全认证与制度:建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安全培训与必要的安全认证。
(依据《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采取加密、备份、访问控制、安全认证等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十一条)
6.2 漏洞补救
我们会持续开展安全监测与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并修复安全漏洞;在发现可能影响个人信息安全的漏洞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6.3 安全事件通知
如不幸发生个人信息安全事件,我们将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处置措施,并按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等方式及时通知受影响的您(利害关系人),告知事件基本情况、可能影响、已采取的处置措施及您可采取的防范建议;难以逐一告知的,我们会以公告等合理方式发布。涉嫌违法犯罪的,我们将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我们将按规定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依据《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十七条)
6.4 合规审计
我们将按法律法规要求,定期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开展合规审计。处理超过 1000 万人个人信息的,我们将依法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依据《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管理办法》,2025年5月1日施行)
第七章 您的权利
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我们保障您对自己的个人信息行使以下权利,并为您提供便捷的途径,不会设置不合理条件。(依据《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章 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
7.1 知情权与决定权
您有权知悉并决定我们对您个人信息的处理,有权限制或拒绝我们对您个人信息的处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政策即为我们履行告知义务的重要载体。
7.2 查阅、复制权
您可以在App 内"个人资料/设置"页面查阅您的账号资料、相册内容等信息。如需复制超出 App 内展示范围的个人信息副本,您可通过第十二章所列联系方式向我们申请。
7.3 更正、补充权
当您发现我们处理的关于您的个人信息有错误或不完整时,您有权在 App 内自助更正、补充您的昵称、签名、头像、性别等资料;无法自助处理的,可通过联系方式申请。
7.4 删除权
在以下情形中,您可以请求我们删除您的个人信息:处理目的已实现、无法实现或为实现目的不再必要;我们停止提供产品或服务,或保存期限已届满;您撤回同意;我们违反法律法规或约定处理个人信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您可通过删除内容、注销账号或联系我们的方式行使删除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七条)
7.5 限制处理权
您有权要求我们限制对您个人信息的特定处理活动。您可通过关闭相应功能(如关闭推送)、解绑第三方账号或联系我们的方式实现。
7.6 个人信息可携带权(转移)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如身份验证、技术可行、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您有权请求我们将您的个人信息转移至您指定的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您可通过第十二章联系方式提出申请,我们将依法核验后提供转移途径。(依据《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
个人信息导出说明(如实告知): 目前我们暂未提供线上自助式的个人信息一键导出/转移通道。如您需要导出或转移个人信息,请通过第十二章所列联系方式提出申请,我们将在核验您的身份后,在合理期限内依法提供。
7.7 撤回同意权
对于基于您的同意而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您有权随时撤回同意。您可在 App 内关闭相应功能或通过联系我们撤回。撤回同意不影响撤回前基于同意已进行的处理活动的效力。 撤回同意后,我们将停止相应处理,但可能导致您无法继续使用与之相关的功能。
7.8 设备/会话管理与第三方解绑
您可以在 App 内管理已登录的设备与会话(查看并退出登录),以及解绑已绑定的第三方账号(Google / Apple / 微信 / GitHub)。
7.9 注销账号
您可以在 App 内申请注销账号。账号注销采用 30 天宽限期机制:
- 您提交注销后进入 30 天宽限期,在此期间您可随时取消注销,账号恢复正常使用;
- 宽限期届满后,我们将删除或匿名化处理您的个人信息,吊销相关登录令牌(token),并解除与第三方账号的绑定关系。
注销账号是不可逆的操作(宽限期届满后),请您谨慎操作。
7.10 投诉、举报与响应
如您对我们的个人信息处理有疑问、意见或需投诉、举报,可通过第十二章联系方式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收到您的请求并核验身份后,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一般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予以响应。如您对我们的答复不满意,您还可以向网信、市场监管等有关监管部门投诉举报,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们为您提供查阅、复制、更正、补充、删除、限制处理、注销账号、撤回同意等行权的便捷途径,不设置不合理条件。(依据《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第八章 我们如何处理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本产品主要面向成年人。我们非常重视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保护。
- 若您是未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请您务必在您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指导下阅读本政策,并在征得监护人同意后,使用本产品或向我们提供个人信息。不满 14 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我们将依法予以严格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CAC《个人信息保护政策法规问答(2026年1月)》)
- 我们处理不满 14 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将取得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同意,并为监护人提供便捷的查阅、复制、更正、补充、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途径。(依据《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
- 对于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我们建议在监护人陪同与指导下使用本产品。
如您是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在未取得您同意的情况下注册或使用了本产品,请通过第十二章联系方式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协助删除相关个人信息。
第九章 本政策的更新与重新同意
为给您提供更好的服务,以及随着业务发展和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的变化,我们可能适时修订本政策。
- 本政策更新后,我们将通过 App 内通知、弹窗、公告等合理方式提示您。
- 对于处理目的、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种类发生变更等可能影响您重大权益的变更,我们将以显著方式提示,并重新取得您的同意后方可继续处理。(依据《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七条)
请您注意,只有在您确认并同意变更后的政策,我们才会依据更新后的政策处理您的个人信息。
第十章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我们高度重视个人信息保护工作。
法定义务说明: 根据现行规定,处理 100 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指定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并向有关部门报送负责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依据 CAC《个人信息保护政策法规问答(2026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十二条)
【若已达到上述门槛,请填写: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姓名【占位】,联系方式【占位】,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若尚未达到门槛,我们仍指定专门团队/人员负责个人信息保护事务,联系方式见第十二章。】
第十一章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本政策的订立、执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政策之目的,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
您与我们之间因本政策及个人信息处理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运营主体所在地占位】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章 如何联系我们
如您对本政策或您的个人信息处理有任何疑问、意见、建议,或需要行使您的个人信息权利,可通过以下方式与我们联系:
- 运营主体(公司全称): 【占位】
- 注册地址 / 联系地址: 【占位】
- 个人信息保护相关联系邮箱: 【占位】
- 客服电话 / 联系电话: 【占位】
- 在线途径: App 内"设置-意见反馈/联系我们"
我们将在收到您的请求并核验您的身份后,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响应。
附录一 法规依据与参考来源
| 法规 / 文件名称 | 生效 / 施行日期 | 来源链接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PIPL) | 2021年11月1日施行 | — |
|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90号) | 2025年1月1日施行 | https://www.cac.gov.cn/2024-09/30/c_1729384452307680.htm |
| CAC《个人信息保护政策法规问答(2026年1月)》 | 2026年1月发布 | https://www.cac.gov.cn/2026-01/09/c_1769688003183197.htm |
| GB/T 45574-2025《数据安全技术 敏感个人信息处理安全要求》 | 2025年(推荐性国家标准) | — |
| 《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四部门) | 2021年5月1日施行 | https://www.cac.gov.cn/2021-04/28/c_1621189343818638.htm |
|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国务院令) | 2024年1月1日施行 | https://www.cac.gov.cn/2023-10/24/c_1699806932316206.htm |
|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相关要求(工信部:新 App 自 2023年8月起、存量 App 2024年3月31日前完成备案) | 2023年起 | https://www.secrss.com/articles/57561 |
| 《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管理办法》 | 2025年5月1日施行 | https://www.cac.gov.cn/2025-02/14/c_1741232791991016.htm |
说明:上表中 PIPL 与 GB/T 45574-2025 为通用法律/国家标准,本政策正文已据其条款义务编写;CAC、工信部等来源链接为本次起草所核验的现行口径出处。本政策正文中的"(依据……)"括注,均对应上述法规文件,未编造不确定的具体条文编号。
附录二 待填写占位清单
发布前请逐项核对并填写以下占位内容:
- 版本与日期:版本号、生效日期、更新日期(文档顶部)。
- 备案号:ICP 备案号、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备案号(文档顶部)。
- 运营主体信息:公司全称、注册/联系地址、联系邮箱、客服电话(引言、第十一章、第十二章)。
- App 名称 / 产品名称(引言及全文)。
- 第三方 SDK 清单:各服务商隐私政策 URL;如接入"内容安全审核服务",填写其服务商名称及隐私政策 URL(第 4.2 节)。
-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若处理个人信息达到 100 万人门槛,填写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并完成向有关部门报送;若未达门槛,填写负责团队/人员联系方式(第十章)。
- 争议管辖法院所在地:运营主体所在地(第十一章)。
- 合规审计:确认是否达到 1000 万人门槛,如达到落实"每两年至少一次"审计安排(第 6.4 节)。
- 可携带/导出通道:如后续上线线上自助导出功能,更新第 7.6 节表述。
- 跨境提供:确认当前确无个人信息跨境;若未来变更,补充跨境告知、单独同意及安全评估/认证条款(第 5.1 节)。